一、本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被通知人,惟未獲會晤被通知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人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郵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1聯由本分局留存,倘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處罰機關得依法逕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