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管理未安全審驗車輛 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發布日期:107-12-28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交通部昨(二十六)日表示,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遊覽車,係未有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爰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加強管理該車輛。
交通部指出,國內自八十七年起實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採政府強制認證制度,車輛安全法規均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並逐年增加審驗車種及相關車輛安全法規,惟於車輛安全法規推動實施過程中有不同年期導入之差異性。參考國外對一定車齡大客車管理機制,要求遊覽車客運業於遊覽車出廠年份屆滿不同年限時,分別使用營運管理,以維護行駛安全。
交通部說明,鑒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遊覽車,對應大客車安全檢測法規係屬未有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爰增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之3,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加強管理該等車輛,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僅作為交通車業務使用營運,並配合環保署汰除補助於同年十二月十日截止,其後不得使用以加速汰除;另遊覽車於出廠屆滿十五年前後一年內,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辦理安全查驗後,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營運,以維護該等車輛行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