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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多元檢舉管道

附件3-4-114年反貪檢舉管道及獎勵措施宣導海報_page-0001
  • 發布日期:114-05-13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 宣導「114年度廉政反貪活動執行計畫」中有關反貪多元檢舉管道
  1. 現場檢舉
  2. 電話檢舉
  3. 書面檢舉
  4. 其他檢舉方式
  • 受理貪污檢舉事項
  1. 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或職場上保管之非公有財物者。
  2. 公務員辦理工程或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受取回扣等違法情事者。
  3. 公務員執行職務,藉機收受賄賂,或違法包庇者。
  4. 公務員對於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5.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6. 公務員利用職權、身分、機會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法利益者。
  7. 公務員明知他人有走私或製造、販賣、運輸毒品情事而予以包庇者。

發現其他與公務員貪瀆相關之犯罪或對公務員予以行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