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已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為。 1.增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屬本法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範圍。 2.增訂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為本法第8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環境保護基金種類。 3.增訂本法第19條第3項所稱其他活動之認定及限制。 4.增訂規範本法第24條之限期辦理期間,最長不得逾90日。 詳情網址為:https://www.epa.gov.tw/mp.asp?mp=epa (本分局配合於外部網頁以超連結方式直接連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