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偷拍前男友睡臉 法院:觸犯妨害祕密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情侶分手後,女子將交往期間在旅館內偷拍男子熟睡時的側臉照,透過通訊軟體傳給友人,被男子得知後提告妨害秘密罪。該院認為,偷拍的照片僅有一張,且未拍到私密部位,因此判決拘役十天,得易科罰金。
臺北地院指出,轄區內有對情侶在交往期間,女子曾偷拍下男子熟睡時的側臉。兩人分手之後,男方發現女子透過通訊軟體,將他的照片傳給女性友人,才知道自己被偷拍,因此提起妨害秘密罪的告訴。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女子坦承用手機拍攝前男友,該院審酌她未經同意,無故拍攝其非公開活動的照片並傳送給他人,認定觸犯妨害祕密罪。因只拍攝一張,且照片中只有前男友的側臉,並未拍到隱私部位,侵害輕微,輕判拘役十日,可易科罰金,沒收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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