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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食安謠言及不實疫情可罰百萬 食安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三讀

  • 發布日期:108-06-04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立法院5月24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散播有關食品安全的謠言,足以造成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散播傳染病不實訊息,最高可罰三百萬元。
疾病管制署表示,隨著通訊技術的進步,現今資訊流通速度快,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的影響也隨之提升,鑑於傳染病流行疫情等資訊的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一旦出現謠言或不實訊息的散播,將會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並造成民眾恐慌及危害公共安全,雖然現行規定針對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為進一步遏止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傳播,新修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將裁罰額度提高為三百萬元。
衛福部表示,食品安全的資訊乃民生重要議題,其正確性至為重要,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的損害,有予以處罰的必要。若有針對食品安全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以任何方式散播,皆會造成民眾大規模之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新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明定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所謂「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是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