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讀通過 增訂意定監護制度
立法院二十四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意定監護制度,使我國成年監護制度,除了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外,更加完善。
對此,法務部表示,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的意思能力還健全時,由本人與受任人約定,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的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本次新增的意定監護制度,是本於尊重本人意思自主的原則,所以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另為保障受監護宣告者的權益,新法也設有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情形,可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的規定。
意定監護,依三讀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規定,指的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並依同法第1113條之3第1項規定,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同法第1113條之4則是指明意定監護優先於法定監護。而在監護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可依同法第1113條之5第1項隨時撤回意定監護契約;監護宣告後,本人則可依同條第3項終止意定監護契約,至於意定監護人如有不適任的情形,法院也可以依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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