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收容人勞作金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草案修正
行政院4月11日通過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促進監獄收容人的人權保障外,也明確監獄、看守所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提升矯正教化功能。 法務部指出,監所作業收入基於回饋精神,羈押法第17條及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將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提高至百分之六十充收容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收容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收容人如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的情形,應發給補償金,以強化其保障。此外,未來監所將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基於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草案將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的書信,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的情形。同時為使收容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的法律協助,往後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的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草案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的處分,也將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