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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不可報導助長自殺情形新聞 違規最重可處 100 萬元罰鍰

  • 發布日期:108-06-25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總統於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自殺防治法,要求廣播電視等媒體,不可以有助長自殺情形的報導,也不能詳細描述自殺個案的自殺方法及原因,違規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基於加強自殺防治,關懷人民生命安全,培養社會尊重生命價值,所以針對自殺防治予以立法規範。未來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自殺防治法第4條規定,應設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以促進政府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的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同時應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設置或委託辦理免付費之二十四小時自殺防治緊急諮詢電話。
為避免民眾因媒體報導自殺訊息,引發助長自殺情形,自殺防治法第16條規定要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的訊息;詳細描述自殺個案的自殺方法及原因;誘導自殺的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的銷售情報;以及經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廣播電視業者違規將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規,處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保障自殺者及其親友,自殺防治法第15條明定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可以無故洩漏。如果無故洩漏相關個資,將處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且為防止自殺行為人再自殺,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心理輔導、醫療、社會福利、就學或就業等資源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