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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金主投資偽造名醫簽名 最高法院: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發布日期:108-06-25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偽造文書案作出判決,知名的惡房東謊稱眼科名醫要介入投資,在一件房地協議書上偽簽其名字,一審依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四月,可易科罰金,二審改判三個月。該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有女子與胞兄協議共同裝修一戶房屋,預備出租牟利。但兄妹鬧翻,中止合作裝修,女子謊稱將引進熟識的醫師金主前來付款裝修,因此雙方簽訂協議書。簽約當天,女子又說要把協議書先帶走,讓醫師簽名。最後女子竟在協議書上偽造醫師簽名,事後遭到胞兄與醫師提告。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行使偽造、變造的私文書,同法第216條規定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規定處斷。
法院將醫師所書寫的姓名筆跡與協議書送鑑定,認定協議書不是醫師所簽,而是女子偽簽。女子明知醫師未參與其與胞兄共同合作的建物裝潢修繕工程,也未取得醫師同意或授權,卻擅自在協議書簽署欄位內,偽造醫師簽名,因此一審依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二審改判三個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