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114年9月份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尿液通知書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法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1條規定。 二、公告期間:20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三、上開通知書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應受尿液採驗人應從速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並接受尿液採驗。 四、公示送達自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於114年9月21日發生效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拒絕採驗者,將報請檢察官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聯絡方式:承辦人:警員黃冠維。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52號。連絡電話:(02)29656705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