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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期間最短 3 年 國家機密保護法三讀
立法院5月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期間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並增列預備犯或陰謀犯為洩密處罰對象。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強化涉密人員及退離職或移交業務人員的出境管理機制,同時嚇阻洩漏或交付、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人員。其中關於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人員的出境管制期間雖然有縮短或延長規定,但實務運作上,卻以縮短出境管制期間為常態,且多數未能徵詢國家機密核定機關意見,不符保障國家安全及利益之立法意旨。因此新修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將此類人員出境管制期間改為不得縮短,並得視情形延長。而延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並以一次為限,也就是說最短管制三年,最長可管制六年。
法務部指出,基於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並為更有效防範洩漏國家機密,修正洩漏或交付經核定的國家機密或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的刑責處罰。像是新修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明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增訂預備或陰謀犯,也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關於修正刺探或收集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或報請核定國家機密的事項者之刑責處罰。依照新修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者,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預備或陰謀犯也可處一年以下徒刑,如果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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