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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擬可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行政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昨(十三)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再審聲請人擬可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且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
基於強化聲請再審程序之保障,本次擬具的條文針對請求調取原判決繕本、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權、到場陳述意見權、依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不合法律程式之補正等事項予以規定。其中目前要求聲請再審時,應附具原判決繕本,但考量如果聲請人已無留存原判決繕本,而聲請原審法院補發有事實上困難,且有正當理由者,草案第429條賦予聲請人得釋明其理由,同時請求法院為補充調取的權利,以協助聲請人合法提出再審聲請。
為因應實務需求,並期待律師能以專業學識協助聲請人聲請再審,草案第429條之1明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賦予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另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
此外,考量對於事實錯誤之救濟,無論以何種事由聲請再審,皆需要證據證明確有聲請人主張之再審事由,如果相關證據為國家機關所持有、通信紀錄為電信業者所保管等情形,若無法院協助,一般私人難以取得以聲請再審,因此草案第429條之3賦予聲請人得釋明再審事由所憑之證據及其所在,同時請求法院調查的權利。而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另聲請再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但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藉此確保再審聲請人及受判決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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