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 推到:facebook

擅用他人住家未加密 WiFi 不構成竊盜罪 檢方:非屬具消長性質能量

  • 發布日期:108-06-25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日前表示,有屋主家中網路WIFI沒有加密,引來男子前來共享免錢網路,屋主發現家中網路速度變慢,才發現有人盜用網路,報警將男子逮捕。不過該署認為無線網路屬電磁波,並非刑法第323條竊盜罪定義的能量動產,且屋主本身網路沒加密,全案給予不起訴處分。
苗栗地檢署指出,有男子因為手機沒有辦網路吃到飽的服務,偶然發現住家附近有一戶民宅的WIFI沒有加密,因此跑到民宅門口免費上網。由於案發當時民宅屋主也在上網,忽然覺得網路速度變慢,從住家監視器發現門口有人在使用手機,認為男子盜用家中的WIFI,於是報警處理。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依電信法第56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依刑法第323條規定,關於竊盜罪章的罪,以動產論。苗栗地檢署進一步指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雖屬動產,但其他能量,應於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所欲保護的客體,而無線網路的傳輸透過電波傳送,屬電磁波的類型,使用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不會減少,非屬具消長性質的能量。
苗栗地檢署最後表示,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電信法第56條規定,必需有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來盜用,或在住宅外電話接線箱內盜接,等未經他人同意的使用行為;無線網路若限特定人使用,往往會經加密程序確保,但屋主家中WIFI沒未加密,對男子而言,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難認其主觀上有何不法利益的意圖,因此全案予以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