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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

  • 發布日期:108-05-10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交通部指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之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平臺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表示,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計程車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相同的規範;租賃車業者,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但為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部分地區若有特殊需求,亦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之彈性。交通部參採各國經驗,台灣目前與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同樣面臨有業者透過新通訊技術,提供新型態的乘車服務。包括Uber在內之「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業者,雖提供之新型態的乘車服務,近年來頗受部分消費者青睞,惟在全球多數國家皆面臨政府監管、不公平競爭等爭議,而遭到限制營業。鑒此,目前已實施之「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鬆綁網路叫車之計程車外觀及費率,業者得因應新通訊科技,開拓多元、客製、精緻等運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