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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算是違規迴轉嗎?小心吃上罰單

  • 發布日期:109-04-20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新北市訊】不少駕駛人往往為了搶快或貪圖方便,任意在禁止迴轉路口或雙黃線違規迴轉,新北市裁決處統計去年違規案件就有4,985件,造成傷亡案例更是層出不窮。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的路段迴車,可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至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日前有駕駛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自己並未在禁止迴轉路口處迴轉,而是先左轉於路口讓乘客下車後再右轉回反方向車道行駛,但法官認為其僅於左轉後讓乘客下車時短暫停車後,即將車頭左迴轉而再右轉回反方向車道繼續行駛,確認是「違規迴轉」的行車動作,符合「在禁止迴車標誌路段迴車」的事實,因此判其敗訴。
 
李忠台提醒民眾,有些學校或社區路口設有禁止迴轉標誌,切勿左轉行駛至學校或社區門口空地,迴轉後行駛出來右轉至反方向車道繼續行駛,這種行車路線就會吃上違規迴轉的罰單。
 
裁決處表示,若駕駛人因貪圖方便任意違規迴轉,不幸釀成重大交通事故,除了交通違規處分,更可能必須負起相關刑事責任及鉅額賠償,甚至付出自己生命代價,提醒民眾遵守交通規則,毋逞一時之便而造成無法挽回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