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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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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6-08-15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損害於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個人資料安全,切記以下原則:

1、網路無國界,個資須警戒。
2、個資安全多follow,網路資料少download。
3、資安不能靠運氣,個資防護最實際。
4、資安三新:密碼換新、程式更新、防看最新。
5、防駭不注意,隱私落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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