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7條修正草案
配合「軍人撫卹條例」修正內容,將該條之「傷殘撫卹金」用語修正為「受傷及身心障礙撫卹金」,以期用語一致,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7條修正草案
配合「軍人撫卹條例」修正內容,將該條之「傷殘撫卹金」用語修正為「受傷及身心障礙撫卹金」,以期用語一致,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