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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去爬山 你荷包會有多傷?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以屏東縣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為例(其他已公布的縣市幾乎一模一樣),這個條例共有17條,其中講處罰的占了一半之多!爬山不小心觸犯了這個「天條」究會有多傷: 
1.進入管制區要提出登山計畫並依路線及範圍活動,違反者罰6000到3萬元。
2.進入未開放之山域步道,以及自行開闢路徑。違反者罰6000到3萬元。
3.進入管制區爬山沒有依照條例規定攜帶器材如,具有定位功能之器材、可供緊急連絡之通信設備及足夠之電源供應器等。得由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逕行舉發並提供相關資料移送縣府裁處。違反者罰3000到1萬5000元。
4.進入管制山域爬山,必須由領隊來帶領,而這位領隊必須具備有這「十八般武藝」如,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且優先由具有山域嚮導專業人員證書者擔任之。違反者罰1萬到5萬元。
5.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縣政府得公告禁止進入山域活動,民眾不得進入一般及特殊管制山域;已進入者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撤離。違反者罰1萬到5萬元。
6.你進入山區,得經過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查核、檢驗並要求從事登山活動者提出入山或入園許可等相關文件資料。若你白目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查核、檢驗者。違反者罰3000到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