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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三讀修正 大幅提高罰鍰以防弊案發生

  • 發布日期:107-12-28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立法院昨(二十五)日三讀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提高了罰鍰金額,藉以讓金融控股公司能加強內部稽核與控制,也能注意法令遵循,進而能夠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及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現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關係人辦理擔保授信程序,是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而新修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就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五千萬元以下。其他像是違反同法第60條各款情形(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股份等情形)、有同法第61條妨礙金融檢查,罰鍰金額也都是從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提高上限至五千萬元以下。

此外,違反同法第62條各款投資規定的罰鍰,則是從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提高上限至二千萬元以下。金融控股公司被處罰鍰後,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改善,主管機關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還會被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