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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修正

  • 發布日期:107-12-28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交通部前(十)日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未來檢舉交通違規案,將採取實名制,檢舉人必須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供查證,新制將於明(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上路。
交通部表示,為利實務執行需要,且明確民眾檢舉案件之舉發程序,所以本次修正調整相關檢舉規範。其中因為科技進步,科學儀器蒐證便利,民眾檢舉案件呈逐年成長趨勢,確保檢舉資料之真實性,受理機關必須確實掌握檢舉人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於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行政訴訟案件涉及證據調查配合到場說明。如果未提供身分證編號,受理機關難以查證該檢舉人姓名是否為真實及違規證據之正確性,因此新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要求檢舉人應提供身分證編號供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以提升執法品質。
目前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依提出之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後,如果有查證必要時,只得通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但考量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雖已有相關規定可請檢舉人到行政機關說明,但為避免民眾誤解,警察機關僅能通知被檢舉人到場說明,所以新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明定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
此外,考量對於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者,可以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適用情節,不因民眾檢舉或警察機關自行稽查發現而有差別待遇。所以對於輕微違規勸導案件與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如果因客觀事實無法執行勸導程序,新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明定原則上得免執行勸導程序,並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