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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吵架趁機推人落海 法院:沒殺人故意不算殺人未遂

  • 發布日期:107-12-28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有一對朋友,酒後起了爭執,其中一位趁著對方在港邊小解時,把對方推落海中,對此,被推入海中的那位男子,怒告朋友殺人未遂,而宜蘭地方法院日前也做出判決,認為行為人沒有殺人的故意,判決無罪,但仍可上訴。
法院指出,行為人知道朋友會游泳,港邊有船停靠,路上也有其他的人車經過,推落海後,是很容易被發現的,不像是要置人於死會選擇的地點,況且兩方本來就是朋友,也沒有仇恨,沒有殺人的動機存在,只是一時情緒的舉動。參照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