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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不實人事命令互調職缺 法院:構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發布日期:107-12-28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製作不實人事命令案件作出判決,認為機關主管為安插其親人,將一名即將退休的技工調到清潔隊,以便空出職缺,但其工作內容卻未改變,已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二審被判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該院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有機關主管負責綜理政務及人事任用等業務,屬刑法第10條規定的公務員。因機關內部單位的技工出缺不補、不得新僱,而清潔隊所屬隊員,則不在此限。當時有位技工即將屆齡退休,主管為規避出缺不補、不得新僱規定,及方便逕行指定人選,以遞補該職缺,製作不實人事命令,將將屆齡退休的技工與清潔隊技工互調職缺,然其實兩人的工作內容卻均無異動。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刑法第213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該文書依同法第216條規定則構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最高法院表示,機關主管未經同意,將技工與清潔隊員互調職缺,因清潔隊員無出缺不補的規定,因此技工退休後,清潔隊仍可新僱人員,人力不會因此減少,但人令發布後,技工與清潔隊員仍留在原職,並無異動,此已損害技工與清潔隊員權益,及影響人事管理正確性,因此維持二審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定讞。
法源編輯室/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