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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用調高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

  • 發布日期:107-12-28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財政部昨(二十六)日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1條條文,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

財政部表示,原本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只包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新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等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只要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指出,考量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具有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性質,而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屬財產交易所得之專屬扣除項目,皆屬無法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項目,所以不納入比較基礎。至於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免稅所得,因此納入比較基礎,依照新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新制將從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上路。

此外,關於一百零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一百零六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二十八萬四千二百二十八元,按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計算,財政部107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8690號公告訂定一百零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十七點一萬元。本次稅務調整,預估會有一百七十七萬戶受益,民眾在申報一百零七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