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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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不知!108年起違規記點制度大變革

  • 發布日期:107-12-28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違規記點制度,原以警方當場攔停舉發違規才記點,自108年1月1日將有重大變革,警方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也納入記點,所以逕行舉發之案件若非車主本人違規,請車主向違規裁罰機關(直轄市向各裁決中心,其餘向各區監理所之裁罰單位)辦理歸責手續,否則點數將歸車主所有,6個月記滿6點,車主駕駛執照需送繳各違規裁罰機關吊扣1個月,若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送裁決單位執行吊扣或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有違反63條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應受記點時,換句話說,1年內記滿13點,均吊銷其駕駛執照。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提醒:目前民眾檢舉違規案件雖無獎勵金,但民眾為維護交通秩序,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非常踴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年內受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開立違規單超過20萬筆,今年因民眾檢舉案件更為高雄市政府進帳1億元罰鍰收入,所以請車輛駕駛人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免遭受罰錢並違規記點,最後因違規記點吊扣或吊銷車主之駕駛執照得就不償失了。

承辦單位: 企劃及裁罰科
聯絡人:洪美芳科長07-77111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