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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除罪化,可有效遏止毒品犯罪?

  • 發布日期:107-12-31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重頭戲之一就是毒品除罪化的問題了。這邊要先釐清一下,所謂的毒品除罪化,並不是「所有」毒品相關犯罪都除罪,除罪的部分只包括「施用毒品」,所以千萬別看到「除罪」二字就直接開始批判。
同樣地,在正式進入施用毒品除罪化的探討之前,我們先來看看,處罰「單純施用毒品」到底有沒有道理吧。
施用毒品的危害?
事實上,施用毒品通常只是其他犯罪的開端。我們先將焦點放在「單純施用毒品」這個行為。
想想看,施用毒品者單純施用毒品(不做其他事)會造成什麼危害?答案蠻明顯的,除了會損害施用毒品者的個人健康,其實並不會造成其他問題。也就是說,這是個無損他人、社會利益的自傷行為,白話一點來說就是「自己殘害自己的健康」。
知道吸毒是自傷行為後,再想一下,法律有必要處罰一個人的自傷行為嗎?或者說,法律有必要干涉一個人自己傷害自己的自由嗎?呃……自殺都不犯法了,相較輕微的自傷,似乎也沒有處罰的必要吧。
論理上,我們其實看不出為什麼要處罰施用毒者。那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呢?
因國家有保護國民的責任,這個責任不僅在於發生危害時國家應協助排除,或是發生危害後國家應加以處罰行為人,更重要的是能防範未然。
刑法為解消社會不安,出現了「處罰前置化」的現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44號解釋指出:雖然施用毒品的行為未侵害其他人的權益,卻存在傷害社會安寧秩序的危險,因此認定施用毒品行為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基於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與公益,應以刑罰加以規範。
這邊不得不說一個現實的狀況:我國目前監獄收容人口中,有將近半數是毒品犯,而施用毒品者又占了其中的二分之一。這已造成監獄、矯治單位的沉重負擔,因此在考量社會安全而將施用毒品者送入監獄的同時,也不能不考慮「監獄可能不堪負荷」的問題。
縱觀上述理由,我們可發現,不給予施用毒品者處罰較為合理;而基於社會安全等需求,才不得不增訂處罰的規定,但這又造成監獄不堪負荷的問題。既然如此,是否該想想,除了對施用毒品者加以處罰,有無其他可達到效果的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