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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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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請勿租用自用車以維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107-12-31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近年澎湖花火節吸引許多觀光人潮,租借車輛遊客眾多,澎湖監理站特別提醒租車民眾,務必租借合法之租賃車輛,以免發生事故時無法獲得賠償,並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共維行車安全。
租車時最清楚可供辨識該車是否為合法出租車輛處即是行照上車種係註明「租賃」小客車而非「自用」小客車,另亦可由車牌號碼作辨識,舊式車牌號碼,英文字母應為2碼相同,如AA-***或JJ-***或***-RR,新式號牌為前3後4碼,第1個英文字母是”R”(rent租用)開頭,例如RAA-****或RBC-****。欲承租之旅客或業者亦可逕由高雄區監理所網頁查詢合法業者或逕以電話向本站查詢。
民眾若有發現租賃業者或非租賃車業者非法出租自用車情形,歡迎檢附相關租車文件、收據及舉證相片逕向本站檢舉,經查證屬實將依公路法第77條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處9千-9萬元罰鍰,並吊扣其牌照1-3個月;非運輸業者處10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