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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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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罰男童陽台午睡致心理創傷 法院:構成過失傷害罪

  • 發布日期:108-06-05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日前表示,有學童因不愛睡午覺,遭班導師處罰到教室陽台午休,如果不自動去就不能下課,學童因隔離和差別待遇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該院認為老師處罰不當,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
新北地院指出,有男童經常在午休時移動桌子發出聲音,或是與同學玩樂,班導師認為干擾到其他學生睡眠,於是將男童的桌椅搬到陽台,要求獨自在陽台午睡,造成男童被同學排擠孤立,因此出現不安、恐懼等狀況,甚至把自己鎖在房內、用手捶牆壁等行為出現,家屬將男童就醫後才發現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因過失傷害人者,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院審理時,老師辯稱叫男童到陽台是調整座位,因男童不喜歡午睡,會干擾到其他人,顧及其他學童權益才做這種處置,沒有違法或不當。

新北地院表示,陽台是洗手台、衣架和堆放雜物使用,絕非適合午休場所;男童不僅得以彎腰姿勢午休,心理上也得承受與其他同學隔離、差別待遇感覺。此外,醫學鑑定報告顯示男童心理創傷與懲處有因果關係,因此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判處老師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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