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 推到:facebook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

  • 發布日期:109-07-13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海洋野生動物之管理,前於108年10月8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茲因本會109年4月28日海保字第10900032182號公告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增列鯨鯊(豆腐鯊)、雙吻前口蝠鱝、阿氏前口蝠鱝為瀕臨絕種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並自109年6月1日生效。爰擬具「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四點修正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