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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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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網站法令資料管理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110-04-20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警察機關網站法令資料管理作業規定
1.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管理各警察機關網站之法令資料,以確保法令資料之正確常新,特訂定本規定。
2. 本規定所稱網站法令資料,係指各警察機關建置於其官方網站,提供瀏覽、下載或查詢之法令文件及資料。
3. 各警察機關建置之網站法令資料,應以主管法令為主,有建置其他非主管法令之必要時,應優先選擇以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該法令主管機關網站,以另開新視窗顯示該法令方式處理。
4. 網站法令資料,應以單一建置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重複建置。但以連結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5. 網站法令資料,建置前應審慎評估,並視使用對象需求建置於適當網頁,僅提供機關內部同仁參考之法令內容、法令宣導及法令諮詢等資料,應建置於機關對內網站。
6. 網站法令資料,由該資料主管、彙整建置或請求上載網站之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負責維護資料之正確性,並應隨時注意配合法令異動,即時辦理更新。
7. 本署及各警察機關應辦理下列檢核作業:
(一)本署法制室得隨時抽查檢核各警察機關網站法令資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各警察機關法制單位應指定專人,每月定期抽查檢核該機關(含所屬下級機關)網站法令資料建置及維護情形,並將辦理情形填報本署備查。
8. 本署及各警察機關辦理機關網站法令資料檢核作業後,應將缺失情形簽核,並通報業務單位及副知資訊單位。
業務單位接獲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完成資料修正;無法於三日內修正完竣者,資訊單位應協助先行下架。
9. 本署及各警察機關執行本規定工作,有下列出力或不力情形,視其具體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10. 本署:辦理警察機關網站法令資料檢核工作,未發生疏失者,承辦人員每半年核予嘉獎二次、督辦及協辦人員每半年各核予嘉獎一次(總獎度嘉獎二次)。
1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該機關網站法令檢核工作,未發生疏失者,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含股長)每半年於總獎度嘉獎三次範圍內辦理敘獎。
12. 署屬各警察機關(構)、學校:辦理該機關網站法令檢核工作,未發生疏失者,承辦人員每半年核予嘉獎一次。
13. 資訊單位人員得視實際出力情形,併各機關網站維護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14. 對前點之檢核缺失,無故逾期未修正網站法令資料,情節嚴重者,得予申誡一次;法制單位承辦人員未善盡責任,該期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