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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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107-06-28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就行獨任審判的案件維持原本2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另將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宣示判決期限延長為3星期,同時增訂但書,明定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即不適用2星期或3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