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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修正草案
發布日期:
107-06-28
發布單位:
板橋分局
就行獨任審判的案件維持原本2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另將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宣示判決期限延長為3星期,同時增訂但書,明定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即不適用2星期或3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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