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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5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13條及第115條之1修正案,明確將陸港澳也納入外患罪章中,未來對於共諜案將不再輕判。 過去,大陸地區並不視為外國,所以並不適用外患罪,修法後,將外患罪章也適用在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又對於未經授權與大陸方面簽署協議,原本只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之3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新修刑法第113條則是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