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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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電動代步車不是車,行駛上路危險多!

  • 發布日期:108-06-04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路上常見醫療電動代步車趴趴走,但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要提醒在交通法規上,醫療電動代步車不是車,在道路上使用時,視同行人,因此得遵守行人交通規則,靠邊行走。
裁決處指出,月前即有一名吳姓男子乘坐醫療電動代步車,行駛在道路中央,後方一輛機車在超車時,機車把手不慎勾扯到醫療電動代步車上的頂蓬帆布,導致機車騎士摔倒在地,多處嚴重骨折,氣得提告。
吳姓男子於訴訟時指稱,是機車車速過快,導致自摔,車禍與他無關,吳男甚至向法院聲請勘驗其醫療電動代步車上的帆布有無勾扯痕跡。
但法院判決指出,醫療電動代步車係屬醫療輔助器材,在道路上使用時應遵守行人交通規則,靠邊行走,並不得阻礙交通。而本案吳男使用醫療電動代步車,卻行駛於道路中央,因此認定機車騎士在超車時,勾扯到醫療電動代步車頂蓬的透明塑膠帆布,才導致事故發生,吳男最後被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
裁決處再次提醒,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的電動代步車,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被視為行人輔助器材,因此在道路上行進時,視同行人,並應遵守行人交通規則,勿妨礙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