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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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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賊涉嫌誣告法警動私刑 地院:難認屬惡意捏造判處無罪

  • 發布日期:108-06-03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竊賊因案遭收押,卻指控法警在候詢室內私下刑求毆打及恫嚇他,經檢察官調查發現所指控情事是虛構,因此依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嫌起訴。但該院認為,檢方未就此案開庭,且證據難以認定是出於惡意虛捏事實陷入於罪,因此判處無罪。
新竹地院指出,有男子涉竊盜被解送地檢署,在候詢室大鬧,涉嫌恐嚇及妨礙公務,而男子不甘遭法警法辦,隔天具狀指控法警動私刑毆打及辱罵他,檢方因此依誣告罪嫌將男子起訴,但男子在審理時喊冤並否認誣告。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依刑法第169條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男子因借筆和要求法警代為叫檢察官遭拒,不斷叫囂粗口辱罵法警,並用手拍打和腳踹踼候詢室玻璃門,不聽制止被多名法警合力壓制,上手銙抬到保護室,法警並無公然辱罵、毆打或恐嚇的言語或行為。
新竹地院最後表示,檢方以法警的供詞、勘驗報告及案發過程光碟等證物,認為男子涉誣告罪嫌,不過卻從未再次提解開庭,就其是否確有要求有刑事偵查權限的機關公務員偵查犯罪,使人受刑事處分的疑義,給予澄清的機會。此外,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構成是要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明知是虛偽,具有故意構陷的情形才能成立。男子當下遭法警壓制、移置過程誤會法警的動作,對事實有誇大其詞,但實際上難認全屬惡意捏造,主觀上是否有誣告的犯意具有疑慮,因此判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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