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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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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犯嫌身分於網路謾罵並張貼不實訊息 警方:涉嫌偽造文書罪

  • 發布日期:108-06-05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日前表示,有男子在網路上專挑時下社會矚目案件,創設並冒用犯罪嫌疑人的社群網站,不但以言論謾罵他人,並張貼不實內容的貼文,因而引發網路論戰,製造假訊息引導輿論風向,該局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相關貼文據以偵辦。
有男子偽冒時下社會矚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身分,不僅在冒用的社群網站張貼不實貼文,更於網路上發表攻擊性言論,在留言區以偏激言論與其他網友互相攻擊謾罵,意圖利用假身分製造社會對立,且惡意中傷司法機關形象。
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規定,以文書論。而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的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明者,同樣以文書論。而行使偽造、變造文書者,則依同法第216條規定處斷。男子到案後辯稱是想讓大家更討厭這些人才冒名留言,警方詢後依偽造文書罪將其移送法辦。
刑事警察局呼籲民眾針對假訊息應迅速查證,且不要任意傳播,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電磁紀錄的準文書,可能觸犯刑法第216條及同法第220條規定,若假冒他人圖像、名稱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相關電磁、錄影、錄音紀錄可視為與傳統偽造紙本書類相同罪刑;此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規定,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的證明文件者,也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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