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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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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繳解鎖費雇貨車連車帶鎖運離 檢方:無竊盜犯意予以不起訴

  • 發布日期:108-06-05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日前表示,有男子把機車停放在父親住處社區,被管理員上鎖扣車,並要求繳納解鎖費,但父子拒繳解鎖罰款,趁深夜雇貨車連車帶鎖運離,遭控偷竊大鎖。但檢方認定偷竊犯意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基隆地檢署指出,轄區內有男子探視父親時,將機車任意停在社區禁止停車區域,隔天準備離開時,才發現機車被上大鎖扣車,雖通知父親代為處理,但警衛堅持繳納罰款才願意解鎖。父子決定拒繳解鎖罰款,並雇小貨車連夜把自家的機車運走,再設法開鎖,卻連同大鎖一起載走,事後被社區管委會發現,於是報案指控該父子偷竊社區財產大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的動產者,構成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父子到案後否認行竊,辯稱是要載走自己的機車,不是要偷大鎖。檢察官偵辦後,認為機車價值明顯高於大鎖,父子只是想載走車而不是偷鎖,主觀上沒有竊盜犯意,罪嫌不足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最後表示,如果社區管委事先和住戶簽署社區公約,鎖車就稱不上強暴脅迫,要求繳納罰金不至於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但開罰對象如果是社區訪客,仍建議先勸說,讓訪客明白管理規則,避免衍生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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