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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闖入住宅抓姦遭告妨害秘密 法院:徵信報酬屬犯罪所得
日前發生一起徵信社男子為幫友人抓姦,帶友人闖入配偶與小三同居處,雖然成功蒐證並拍攝小三身體隱私部位等照片,但該男子遭反告妨害秘密等罪之案件。法院判決該男子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定讞,且將其收取之報酬宣告沒收。
本起案件行為人任職於徵信公司,與委託人為朋友關係,因委託人得知其配偶與小三同居事實,所以出資讓行為人於同棟大樓租屋查證,以取得通姦之證據。後來當行為人發現委託人配偶與小三在租屋處內時,由行為人持其租屋時所取得的門禁管制磁扣,帶委託人及其親友進入大樓,並且在沒有得到委託人配偶與小三同意下,由委託人以不詳方式開啟門鎖侵入,並以行動電話相機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等照片,行為人則在事後收取新台幣三萬六千元報酬。
法院認為行為人是因為委託人懷疑其配偶在租屋處內為通姦行為,所以才基於抓姦目的,由行為人在同棟大樓租屋,藉由不同行為分擔,而共同侵入住宅及由委託人持行動電話相機竊錄被害人的身體隱私部位。此舉已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並從一重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斷。而行為人因為就前述犯行與委託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
此外,行為人因本起案件從委託人領取之報酬,由於該筆款項屬行為人因本件犯行之所得,因此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將其宣告沒收。另報酬中雖然有包含行為人租賃房屋的費用,不過因為其租賃房屋從一開始就是為達成本案侵入住宅、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等蒐集通姦證據之目的,所以法院認定此租賃房屋費用,不應由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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