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隊員造成中暑死亡改判有罪 法院:死因與訓練處置具關連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針對一起過失致死案件作出判決,有國小排球隊男童為參賽接受暑訓,卻因中暑引發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教練及助理涉嫌未注意男童身體狀況,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審以罪證不足為由判處無罪;但該院認定兩人過失與男童死因有因果關係,改判有罪,分別判處三個月及兩個月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審認為教練及助理在男童反應頭暈不適後,就給予喝水休息,並將訓練場地改至遮陽通風的活動中心,應該不至於造成熱衰竭、甚至中暑;且不排除男童是因自身疾病致死,教練及助理難以注意到此徵兆,故以罪證不足為由判處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