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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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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理統計調查相關政令宣導

  • 發布日期:108-09-10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政府辦理統計調查之目的,係為蒐集各項經濟、社會活動資料,供作施政決策之參據,是以,政府舉辦統計調查,係公權力之執行。依統計法規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均應依限據實答復;進行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所取得之個別資料,政府機關負保密之責。違法者,依行政執行法或相關法令議處。 
一、查統計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時任何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另統計法第23條規定:違反第14條第3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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