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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禮讓行人過馬路 最高可罰3,600元

  • 發布日期:109-04-20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新北市訊】行人交通事故的發生,肇因多為車輛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年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規案件有1萬1,595件,今年截至3月已有3,017件,裁決處提醒汽機車駕駛人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最高可處罰新臺幣3,600元。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日前一位計程車司機左轉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遭警察舉發開單;這名計程車司機指稱車子開到行人穿越道時,才看見有人站在人行道上,並以手勢示意他先行,他才配合行人指揮通過。但經法院勘驗違規影片,發現這名計程車司機沒有暫停並保持距離讓行人先行,而是行人在穿越時逕自從前方駛過,與司機所述不符,因此判這名計程車司機敗訴。

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103 條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並與行人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約1個車道寬度或行人穿越道上3個枕木紋的間隔)。違規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48條第2項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3,600元。

裁決處呼籲汽機車駕駛人接近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且左右察看有無人車,相互尊重和禮讓,提升安全及友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