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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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所需,於本市搭乘大眾運輸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 發布日期:109-05-16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依據: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於109年4月3日及109年4月5日記者會指示暨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辦理。
公告內容:
一、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109年4月3日起至該中心解散之日止,於本市搭乘大眾運輸(捷運、公車、輕軌、計程車、新巴士、復康巴士)等運輸工具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二、於公告事項一所列期間,經大眾運輸駕駛員或站、車人員提醒、勸導仍不佩戴口罩者,該駕駛員或站、車人員得拒絕其乘車。
三、經前項人員拒絕其乘車仍執意搭乘者,本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