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 推到:facebook

放寬新證據適用範圍 行政程序法草案初審通過

  • 發布日期:109-05-19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立法院於昨(十八)日初審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草案」,放寬發現新證據的認定範圍,是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以弭平行政處分的救濟紛爭。
有軍人遭長官不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跳樓身亡,主管機關依軍人撫卹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核定因病死亡,直到二審判長官有罪,受害家屬認為符合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因公死亡要件,請求機關重新核定未果,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應依行政程序法128條規定,作成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並重新核定因公死亡撫卹,經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不受理。
提案黨團認為,有關現行行政程序法128條新證據的認定,過往見解必須是作成行政處分的時候已存在,但未經斟酌的證據,顯然已增加法所未有限制,並不合於立法目的,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保障訴訟權的疑慮,因此草案第128條明定,新證據為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放寬發現新證據的認定範圍,以弭平行政處分的救濟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