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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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褫奪公權 應視犯行與被褫奪之公權有無關聯

  • 發布日期:109-05-19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司法院日前表示,褫奪公權是從刑,也是刑罰的一種,施以褫奪公權是針對犯罪行為之處罰,因此應該考慮到犯罪行為人在實行犯罪行為時是否有公職在身,是否利用其公職而為犯罪行為等因素。
司法院指出,刑事案件中是否宣告褫奪公權,分為:「應」褫奪公權,如刑法第37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3項等規定;「得」褫奪公權:如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又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有褫奪公權必要之「犯罪性質」,應視所犯之罪與被褫奪之公權間有無關聯而定。
司法院說明,「應」褫奪公權者,法院應依照相關法律規範裁判,無裁量之餘地,應一律宣告;「得」褫奪公權者,法院經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依犯罪之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得於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期間範圍內宣告。又褫奪公權為從刑,亦屬法院量刑之一環,為提升量刑妥適性已有「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及「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等工具,提供法官在個案量刑時參酌。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另經評估後,認有成立量刑委員會及訂定量刑參考準則之必要,已籌組「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包含關於褫奪公權在內之量刑相關準則部分,將於量刑委員會訂定之量刑參考準則中規範,以期建立更明確、客觀之審酌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