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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 17 條逾越制衡司法權界限 立法院初審刪除通過

  • 發布日期:109-05-19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十四日初審通過刪除監察法第17條規定,實因懲戒機關已法庭化,應獨立行使審判權。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後,如逾三個月未結案,即得質問懲戒機關,已干涉審判權,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立法委員表示,民國四十二年「監察法」修法時,因監察院仍具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之地位,故該法第17條所稱「質問」,具國會質詢權之性質;惟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已不具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之地位,然該條文未配合調整。
立法委員指出,按憲法第77條規定,掌理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乃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行使職權,應受其他憲法機關之尊重。另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以法庭組織為之,並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又依法官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專責審理。可知懲戒機關均已法庭化,應獨立行使其審判權。
立法委員進一步說明,為維護憲政體制,及參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法官法之規定,懲戒機關應獨立行使審判權,監察法第17條規定,賦與監察院質問懲戒機關之權限,逾越監察權對司法權制衡之界限,已屬干涉審判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有欠妥適且不合時宜,爰提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