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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發生糾紛回歸國賠機制 行政院通過警械使用條例草案

  • 發布日期:109-05-19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行政院於七日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人民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人民權益的賠償回歸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一方面除了可以讓員警更勇於使用警械,另一方面也更完善人民對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所產生相關後果的協助與救濟。
行政院指出,有鑑於近年警方執法時,常因用槍時機問題讓自身深陷險境,或是面臨犯嫌家屬控告,讓自己背負鉅額賠償金的風險。為了讓員警在執法更安心,此次修正後,將警械使用時,所可能衍伸的糾紛回歸國賠機制,讓員警執勤時更有保障。
警察人員執勤時因未攜帶警械、或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時,草案第1條規定,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輔助行使勤務,以彈性靈活符合實需;此外,草案第10條之1規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的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的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有助釐清事實,並保障民眾權益。
行政院最後表示,現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因此草案第11條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並擴大損失補償對象。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如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而侵害人民權益時,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國家求償,除了使員警更勇於使用警械,更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