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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假釋中更犯輕罪可裁量撤銷假釋 行政院會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109-05-19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行政院會七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裁量撤銷假釋的規定,並新增加重妨害公務罪、網路賭博罪,另修正公然聚眾的要件。
法務部說明,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刑法修正草案第78條、第79條修正應撤銷假釋的事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仍維持撤銷其假釋的規定,如果是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則得裁量撤銷假釋,以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即須撤銷假釋而入監,給予更生機會,另以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第7條之3增訂相關適用規定。
法務部表示,近年妨害公務案件數量攀升,且犯罪手段及結果愈趨嚴重,為確保第一線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並維護國家公權力,刑法修正草案第135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修正公然聚眾的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提高罰則。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另考量科技發展進步,國內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及網路高度普及,傳統賭博逐漸轉為電信化、電子化,賭博方式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任何人都可輕易參與賭博,並衍生其他不法活動,因此於刑法修正草案第266條增訂網路賭博罪,對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也施以刑罰,以安定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