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 推到:facebook

研擬增設暫時停車線供乘客上下車 立法院初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發布日期:109-05-19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立法院六日初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研擬增設暫時停車線,讓車輛暫停三十秒供乘客上下車,另研議提高車載貨物掉落的罰鍰,避免散落物造成車禍影響交通。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現階段停車樣態區分為「臨時停車」及「停車」二種,其中臨時停車部分定義為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不過因為臨時停車、停車行為可能交通壅塞,所以多數路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但立委指出目前社會生活型態有接送小孩、乘客暫時停車的必要需求,且上下車的暫時停車行為只須約三十秒完成,影響交通程度較臨時停車、停車為低,因此提案增設暫時停車樣態,讓車輛暫停三十秒。
立委表示,目前自用及營業用貨車裝載運輸量,以及車輛數皆有提升趨勢,為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提案將裝載貨物脫落,以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皆納入為受罰鍰範圍。藉此加強杜絕此類情形造成影響後車交通事故傷亡,或行車間輪胎損害之失去控制等危險情事。並研擬將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的罰鍰上限從原本的九千元提高為一萬三千元。
此外有立委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在於避免民眾遭少數惡意檢舉者鑽法律漏洞而連續受罰長達三個月,故修正為逾七日不予舉發。但同條例第90條警察舉發時間卻仍維持三個月,由於兩者時間期限差異過大,容易造成駕駛人及民眾無所適從。且現行警察舉發違規駕駛,若透過固定照相設備儀器,也可能造成駕駛人被連續開罰之情況,所以提案將舉發期限修正為七日,使其具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