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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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案監護年限 5 年 法務部:有修法必要

  • 發布日期:109-05-19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火車殺警案,兇手因被認定思覺失調症,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一審判決無罪,依現行法令,處五年監護處分,對此,法務部今(五)日表示,這有研修必要,目前正在研議修法,擬將監護上限延長為三十年甚至是無期,讓受監護的人可以等到被治癒或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才解除。
依據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同法第87條第1項則是規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並在同條第3項規定期間為五年以下。
此外,法務部也將與衛生福利部討論「司法精神病院」的籌設問題,由法務部負責安全維護的部分,衛福部負責醫療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