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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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租借

  • 發布日期:109-07-23
  •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文秘字第 1011536290 號

 一、新北市政府為推廣社會文化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圖書館場地,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三、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社教、藝文、研習、會議為原 則,除專案申請核准者外,不得從事以營

 利為目的等其他用途。

 四、場地之使用,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不含戶外廣場),以三小時為一場次,未滿一場次者,以一場次計,時段如

 下,但因情況特殊並經本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三)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五、申請使用場地,不得連續超過三天。惟有特殊事由,經本館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