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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第10條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發布日期:
111-03-30
發布單位:
板橋分局
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集會遊行法第10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年齡限制自現行須滿20歲放寬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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